2007年6月25日 星期一
美國WiMAX頻段授權方式惹爭議 FCC不改初衷 .
不顧業界反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仍堅持其稍早做出的,關於非獨佔性授權使用3,650~3,700MHz頻段寬頻無線服務(即供WiMAX使用)的決定。
這項2005年公佈的決定遭到了英特爾(Intel)、摩托羅拉(Motorola)、無線通訊協會(WCA)、WiMAX Forum、Alvarion和Redline Communications等廠商及產業組織的反對;他們對FCC施壓,要求其重新考慮當初的決定。
FCC駁回上述請求,但該機構先前的決定確實包含一條關於以使用競爭為基礎的協議(contention-based protocols)的要求,以允許各種服務共享頻譜。此外FCC也澄清其稍早決定限制此類協議用在25MHz以下頻譜的說法。
3,650MHz頻段過去是屬於美國聯邦以及私人無線電定位服務;自1984年起,該頻段也用於國際衛星通訊。FCC已特別排除新增用以限制衛星干擾的新條款,然而卻在100個不受新規範限制的衛星通訊地面站附近建置了無線電禁制區(exclusion zones around)──雖然未來衛星系統對該頻段的使用權限將排在新的地面寬頻服務後面。
最初FCC提議將上述頻段設定為免授權許可;後來由於功率較高的24W業務是針對郊區,FCC在2005年轉向支持非獨佔性的共享授權機制。雖然有些廠商希望繼續免授權許可使用這些頻段,但WCA和Motorola卻要求採用獨佔性授權許可方式,以避免發生干擾。此外還有一些廠商希望針對郊區與市區採取不同的授權許可方式。這些建議都遭FCC駁回。
而針對Intel、Redline與Alvarion等廠商對有人佔著授權執照卻不建置網路的狀況提出的警告,FCC則表示該機構同意Cisco Systems的說法,認為那些延遲網路建置的被授權人並不會妨礙其他使用該頻譜的人。
此外Intel與Motorola也聲稱在競爭性通訊協定採用載波偵聽(listen-before-talk)模式,不適合長期營運。FCC則舉Cisco與Tropos Networks的方案為例,回應此類協定能以合理的價位加入到網路中。
FCC官員Jonathan Adelstein表示,在與硬體供應商與營運商針對授權方式進行討論之後,該機構仍認為對3,650MHz頻段採用的授權方式十分恰當。
(參考原文:FCC rejects reconsideration of licensed WiMax order)
(Loring Wir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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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麽是WiMAX?WiMAX代表Worldwide Interoperability for Microwave Access,是屬於IEEE 802.16標準的一種點到多點寬頻無線存取技術。與802.11標準定義的Wi-F網路一樣,WiMAX也是一種無線上網技術,只是它的訊號範圍更廣、傳遞速度更快。Wi-Fi的傳輸率最高可達54 Mbps,傳輸範圍最遠約一百公尺,而WiMAX的速度、範圍分別是74Mbps、48公里。目前除了固定接取式標準外,WiMAX行動版本的制訂也已經就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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